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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2009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相关待遇计发标准的通知
 [时间:2009/6/22]
 
各辖市、区(人事)劳动保障局,市各有关委、办、局、直属单位:

根据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2009年度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苏劳社险〔2009〕4号)精神,结合当前企业生产经营等实际情况,现就我市2009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待遇计发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期间(以下简称当期缴费年度),市本级统筹区参加企业社会保险的单位及其职工(不含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为:

单位以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但月缴费工资基数不得低于人均1369元。

职工以本人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但月缴费基数上限不得高于9393元,下限不得低于1369元。

二、市本级统筹区内的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当期缴费年度的缴费基数分三档:第一档月缴费基数为9393元;第二档月缴费基数为2639元;第三档月缴费基数为1700元。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符合常劳社险〔2006〕5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可以在上述三档缴费基数中任选一档基数缴费,其他人员可选除第三档外的其他档基数缴费。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的月缴费基数为1700元。

三、按《省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苏政发〔2006〕40号)文件第六条第(三)项中的“原办法”计发基础养老金的参保人员,当期缴费年度市本级统筹区月计发基数为1831元。

四、市本级统筹区事业单位改制转企后5年内符合规定办理退休人员计发补贴和企业退休军转干部2009年度计发生活补助费的基数为1284元。

五、2009年6月30日前市本级统筹区按规定符合领取工伤定期待遇的人员,当期缴费年度内其伤残津贴(伤残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按以下办法调整:

调整后定期待遇计发标准为:调整前的计发金额×调整系数(其中:调整系数为1.1192)。

六、当期缴费年度内,市本级统筹区计发职工因工致残、因工死亡有关待遇标准的月基数为2830元。

七、金坛市、溧阳市和武进区2009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相关待遇计发标准可参照上述规定确定。

二〇〇九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