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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策划:近50部法规10月1日开始实施(解读)
[来源:中国法院网讯 ] [时间:2004/9/30]
 

10月1日,将有49部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开始实施。其中,国家级法规22部,地方级法规27部。

本月法规的最大亮点是对一些特殊群体利益的保护,如国家赔偿请求人、被盘问人、军人、业主、汽车消费者等。此外,还有国家行政部门对价格、贷款、基金、饲料、教师、安全、耕地、环保、气象、交通、海关、渔业等相关活动加强指导、监督和管理的法规。

本文对重要的国家级法规进行解读。

确认国家赔偿案件适用举证责任倒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明确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可提起国家赔偿请求。赔偿请求应当在司法行为发生或者知道、应当知道司法行为发生之日起两年内,向作出司法行为的人民法院申请确认。在确认人民法院司法行为违法案件的审判中,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即作出原司法行为的人民法院承担举证责任。

该司法解释为赔偿请求人申请确认人民法院司法行为违法,提供了切实可行的程序保障。第九条关于确认案件应当审查的主要内容,第十一条应当确认违法的15种情形等规定,也使受理确认案件的人民法院在实体上基本有章可循,做到依法行使确认审判权。这部司法解释虽然难以解决确认中的所有问题,但是,它填补了国家赔偿法在赔偿请求人申请确认人民法院司法行为违法程序及实体审理上的不足,为受诉法院正确审理此类案件提供了依据。

被盘问人非正常死亡要追究责任

公安部《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 。该《规定》严格规范了继续盘问的适用条件和时限,明确了继续盘问的审批权限,加强了对继续盘问工作的内部执法监督制约,并对候问室的设置权限、建设标准和管理制度作了具体规定。

《规定》首次明确,被盘问人的家属为老年人、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因公安机关实施继续盘问而使被盘问人的家属无人照顾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其亲友予以照顾或者采取其他适当办法妥善安排,并将安排情况及时告知被盘问人。被盘问人非正常死亡,责任民警将被开除,派出所主要负责人撤职等等。

军人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提高一倍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与1988年国务院发布的原《条例》相比,新《条例》将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在原有基础上提高一倍;义务兵家庭的优待标准也有提高。《条例》还明确提出了抚恤补助标准的基本依据,更加合理地评定了军人病残、拓宽了优待范围。

价格违法行为可不署名举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与2001年国家计委发布的《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相比,新《规定》明确指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或者散布谣言,哄抬价格以及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等12种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举报。此外,《办法》还指出,对国家行政机关乱收费行为的,也可举报。举报人举报价格违法行为,可以不署名,只要提供被举报人的名称、地址及被举报人违反价格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的事实及有关证据即可,但要求答复的,应当提供有效的联系方式。

物业收费公示减少物业纠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该规章详细规定了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的内容和公示方式;当物业服务收费的标准等发生变化时,要求物业管理企业在执行新标准前一个月,将所标示的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并应标示新标准开始实行的日期。对于在标价之外的费用,均不得收取。物业管理企业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或者利用标价进行价格欺诈的行为,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汽车缺陷不能蒙混过关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海关总署《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 。《规定》明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包括制造商主动召回和主管部门指令召回两种程序规定。境外生产的缺陷汽车产品将暂停进口。企图隐瞒缺陷的汽车制造商被发现后,除必须重新召回、通报批评外,还将被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规定》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主管部门和地方管理机构报告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的缺陷。为此,质检总局还专门制作了中国汽车召回网。消费者可以通过该网站进行汽车质量的投诉。

汽车信贷建立“黑名单”制度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汽车贷款管理办法》 。与1998年发布的《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相比,新《办法》打破了过去只有国有商业银行才能进行汽车贷款业务的限制,将贷款人的范围扩大为包括各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以及获准经营汽车贷款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针对不同类型的汽车贷款,规定了不同的贷款期限、贷款最高限额。此外,《办法》还强化了车贷风险的管理,除要求银行完善审贷分离制度外,还要进行借款人资信级别打分,贷款人之间建立信息交流制度。这就意味着,如果借款人出现任何晚还或不还贷款的“蛛丝马迹”,其信息将很快在“黑名单”中出现。

基金业全面步入法制化轨道

中国证监会《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及《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 。这两个《办法》的颁行,标志着以《证券投资基金法》为基础的我国基金配套监管法规体系已基本建立,基金业监管水平和效率也将得到有效加强。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明确了基金公司设立条件的具体认定标准,强化了对股东诚信的要求,简化了审批程序,严格了股东处分出资行为,对基金公司的治理和经营作出了原则规定,有利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该《办法》同时规定自然人尚不能参股基金公司。比较1999年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基金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暂行规定》,《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降低了申请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同时加强了对高级管理人员持续监管和处罚的力度,建立了离任审查制度。

对生产企业软硬兼施防范“疯牛病”

农业部《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为防范疯牛病等动物疫病,《办法》对生产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的企业的厂房设施、生产工艺及设备、生产人员、质检机构及设备、生产环境、污染防治措施等都作出了具体要求。《办法》要求,设立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取得《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后,方可办理企业登记手续。从疫区进口动物源性饲料,将面临销毁或退回处理,并受到相应的处罚。

“汉教”职业门槛降低

教育部《汉语作为外语教学能力认定办法》 。比较1990年发布的《对外汉语教师资格审定办法》,新《办法》放宽了认定对象的范围,只要是符合条件的中国境内公民、华人华侨或外国公民都可以申请;对学历以及教学经验的规定也有所松动,《能力证书》的申请者只须具有大专学历以及相当于大学英语四级以上或全国外语水平考试(WSK)合格水平就有资格参加考试。由于“汉教”可兼职、收入高,《办法》的出台,在规范教学环境的同时,也使得参加资格考试的人逐年增多,拿证的人多了,市场竞争也日趋激烈。

禁止注册安全工程师在两个单位执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 。《办法》对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申请初始注册、续期注册、变更注册须提交的材料、办理的程序,做出严格规定,同时对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执业范围、权利与义务,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等也进行了规范。《办法》要求,从事安全评价、咨询、检测等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聘用一定数量的注册安全工程师。《办法》允许兼职注册安全工程师,但是禁止注册安全工程师同时在两个(含两个)以上单位执业。

此外,国家税务总局《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明确,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减免,实行申报管理制度与逐级备案制度。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规定,清洁生产实行自愿审核与强制审核,重污染企业将被强制审核。中国气象局《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要求,气象台站和设施不得随意迁移。交通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更加详细地规定了交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项目法人交工验收、竣工验收的主要工作内容、参加交工验收、竣工验收单位的主要职责。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对资质等级和从业范围进行了微调。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来往香港、澳门公路货运企业及其车辆和驾驶员的管理办法》规定,由进出境地的直属海关或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对专业运输企业、生产型企业及其来往港澳公路货运车辆和驾驶员实行联网备案管理。农业部、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公安部联合发布的《港澳流动渔船管理规定》规范了港澳流动渔船和渔民在除港澳水域以外的我国管辖水域作业的权力和义务,明确了相关主管部门的职责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