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近日,奥运击剑冠军仲满因单方解除委托合同,被江苏省海安镇的刘某某起诉至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因解除委托合同造成的损失20万元。 原告刘某某起诉称:2008年10月4日,仲满为原告签写了一份《委托授权书》,上载:“兹委托刘先生撰写我的自传《惊天一剑》,并就出书的相关赞助费用代理洽谈。”原告接受委托后,便放下工作,集中联系采访、整理素材、搜集资料、修改提纲并寻找赞助企业等委托事项。2008年11月,原告以南京雅博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名义与江苏天地缘太阳能热水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地缘公司)签订形象代言协议,约定原告邀请被告作为天地缘太阳能热水器产品的形象代言人,天地缘公司支付代言费12万元等。2009年3月,原告已将书稿交与被告,被告亦多次修改,并定稿,计划在2009年8月出版。可是,被告却于2009年6月书面解除委托授权,造成原告与其他人的协议无法履行,天地缘公司已经向原告提出赔偿请求。同时,原告历时半年精心撰写的《惊天一剑》一书也因被告的单方解除委托授权而丧失了应有的财产权益和相应的人格利益。原告曾向被告提出要妥善处理此事,但被告却置之不理。
综上,原告认为,其受被告委托撰写自传《惊天一剑》,并就出书事宜代理洽谈,双方之间已经形成了委托合同关系,由于被告方单方解除委托合同,造成原告财产和精神损失,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予以赔偿。
目前,石景山法院已经正式受理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作者 董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