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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了货款归己有 不当得利应返还
[来源:中国法院网 ] [时间:2010/4/22]
 
代收他人货款却不予归还而引发纠纷,4月21日,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宣判了该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一审判令被告肖旭明返还原告江清建茶叶款5.1万元。

原告江清建在当地承包了上百亩山地丘陵用于种植茶树经营茶场。由于当地市场有限及茶叶市场竞争激烈,江清建和朋友邱志强遂萌生了到外地拓展市场的想法。初入茶行不久的他,首先想到了曾在某大型茶场担任市场销售干事的肖旭明,各方面条件谈妥后,肖旭明表示同意为江清建开拓外地市场。2008年,肖旭明成功将茶场茶叶销往南昌一茶叶销售有限公司,售得货款5.1万元。由于跟茶商磋商的过程均由肖旭明面谈完成,江清建并未与茶商直接接触。茶叶款最后也由肖旭明收取。肖旭明收取该笔茶叶款后,拒不归还江清建。江清建多次追索未果,遂诉之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肖旭明背着茶叶货主江清建收取所售茶叶款而获益并无法定或者约定的原因,被告取得的该笔货款构成不当得利,应予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