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北京市顺义区某村村支书李某为寻找国民党遗留下的财宝,先后64次挪用村委会资金71万余元。6月16日,李某被顺义区人民法院以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李某(男,64岁,小学文化)在担任某村党支部书记兼村经济合作社社长期间,于1990年初经人介绍认识“寻宝人”。经“寻宝人”介绍,“寻宝”就是寻找解放前国民党遗留下的“民族资产”及“金银财宝”,在寻找过程中需要资金费用,如李某帮助提供“解冻民族资产”所用资金,等成功后,如数退还所提供的资金,并从寻找到的资产中分给李某一亿美金。面对骗子的花言巧语,李某信以为真。为了满足“寻宝”的需要,李某利用职务之便多次以打白条、在会记记帐凭证上签字等方式,从该村委会挪用资金。截止至1995年底,李某累计挪用本村资金71万余元。此后,李某离职。为了继续未完成的事业,李某自掏腰包继续“寻宝”。案发至今,李某仍有人民币50余万元未退还村里。
顺义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鉴于李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故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