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被学校给予处分,北京市海淀实验中学初二学生和某(化名)落下89节课程后成绩滑坡,其母亲多次与学校协商补课未果。今天上午和某将学校诉至海淀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学校赔礼道歉、撤销处分并按每节课50元赔偿损失4450元。
由于和某尚未成年故没有到庭,由和母及其代理律师出庭,而学校则只由自己的法律顾问魏先生出席。
庭审开始,和某的代理律师详细列举了和某如何被落下89节课的:2003年,和某因与同学打招呼手劲儿过重被学校认定为打架,于是收到了处分;2004年2月16日新学期刚开始,但学校不接收和某,“直至25日,在签署了一份内容不太属实、也不公平的协议书之后,和某才得以进入课堂,此次停课7天,落下56节”;2004年4月,和某的眼镜被同学弄坏,让同学赔偿了150元,后因同学家长到校反映眼镜价格不值150,和某收到了校方的严重警告及停课4天,“这次落下了22节。”
代理律师一陈述完,和母便坐不住了,语调颇高地急于补充道:“我清楚记得第一次处分孩子时是教师节,我也是老师也要工作,他们(被告)却让我放下手中工作打车1个小时到学校。学校不补课,我们只能自己把孩子送去寄读学校”直到被法官制止,和母情绪仍颇为激动。
而校方代理人则当即表示不同意原告的任何一项要求。“原告当庭宣读的起诉书和给我的不一致,原告及其代理人所说的大部分不是事实……和某2003年9月9日起到2004年2月23日就没在我校读书,所以根本不存在我们耽误他课程一说。一个初中学生在受义务教育时一般不给予处分,但和某的检查上说眼镜是自己弄坏的却让同学赔,北京话这就叫‘碰瓷’,虽然这用在小学生身上不合适……和某犯的错误远远不止这些,学校根本谈不上要向和某及其家长道歉……没有物价部门定下一节课为50元,根本没有法律依据”,魏先生的话十分尖锐,使得庭上辩论的火药味十足。
双方激烈辩论后,法官向双方示意是否同意调解。由于被告代理人不同意调解,法院将对此案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