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清算员胡耀国利用工作之便,累计挪用公款60万元用于归还个人赌债,8月15日,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一审以犯挪用公款罪,判处被告人胡耀国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胡耀国于2001年8月开始,担任中国农业银行十堰市茅箭支行营业部清算员,工作职责是资金清算凭证的传递、划拨。胡耀国利用职务之便,采取将来帐中的部分资金凭证抽出,置换成前期滞留的另外一张或数张等额资金凭证,以旧票抵新票的方式多次循环置换,将客户资金截留转移。从2001年8月至2004年12月,胡耀国共截留挪用客户资金28笔,金额60万元。
2005年2月18日,该支行一开户单位因转帐款项未到帐到该行查询。该行发现项去向不明,遂对相关人员进行调查。3月3日,胡耀国主动向所在单位供述其挪用公款60万元的事实,并于次日将赃款退还。3月6日,农行茅箭支行向检察机关举报。3月7日,茅箭区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3月8日,胡耀国被取保候审。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胡耀国作为国有银行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金额为人民币60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鉴于被告人胡耀国在案发后能自动向所在单位投案,如实供述罪行,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亲属能积极筹款退还全部赃款,未造成实际损失,亦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胡耀国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