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百度搜索引擎,只要输入“买卖判决书”5个字,就可以搜索到成百上千篇的相关文章。8月11日下午,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撤销变更申请执行人的民事裁定,宣布非法买卖判决书的行为无效,为企业挽回经济损失60多万元。
徐州市鼓楼区某商厦是区属商业企业。1996年4月2日,某商厦与安徽省淮北市某公司签定一份电视机购销合同。之后,由于淮北市某公司在收到162台电视机后未能给付货款,某商厦诉至法院,1998年11月20日,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由淮北市某公司一次性向某商厦支付货款351660元,并按约定支付违约金。
一审判决后,被告没有上诉,也没有履行义务。1999年1月11日,某商厦向鼓楼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淮北市某公司在给付39000元后,企业经营困难,没有还款能力。同时,由于某商厦不同意被执行人提出的以库存货物抵债或者把已经抵押给银行的商场交由申请执行人人经营,以租金抵债等方案,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00年6月24日决定该案中止执行。同时,向某商厦书面告知,在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以申请法院恢复执行。
2004年2月,某商厦进行企业改制。为了加大债权的清理力度,商厦成立了专门的清欠领导小组,审计科科长王某担任清欠办主任。
就在王某接任清欠办主任不久,他就得知淮北市某公司已于2003年4月将商场一二层租给南京肯德基公司开设连锁店的消息,租期10年,年度保底租金42万元。但是他没有将这一情况汇报给公司,而是想法设法把债权低价转让给自己。于是,他在给领导汇报中故意隐瞒了被执行人具有恢复执行条件的真实情况,编造了对方没有履行能力,法院已经中止执行,如果要恢复执行必须要得到省高级法院批准的虚假情况,建议公司将该判决书确定的权益低价出售。在取得公司领导同意后,他感觉以自己名义购买判决书的话,容易暴露,于是以其姐夫毛某的名义与公司签定了“债权转让协议”,约定某商厦以9万元的价格将诉淮北市某公司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权及相关权益转让给毛某所有。
2月8日,也就是签订协议的第3天,王某利用保管印章之便,以某商厦的名义向法院提交了“关于债权转让的通知”,通知法院将诉淮北市某公司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权及相关权益有偿转让给毛某所有。但是,王某担心自己低价购买判决书的行为会引起法院怀疑,于是又向法院提交了一份把转让款9万元改为19万元“债权转让协议”。其实这一切,王某的姐夫一点也不知情,两份“债权转让协议”上的受让人毛某和向法院提交的“特别授权委托书”上的毛某签名,均是王某个人模仿所为。
6月25日,王某将自己筹到的9万元以毛某的名义交付给商厦。6月28日,王某即以某商厦的名义向淮北市某公司送达了“债权转让通知”。
7月8日,原来担任本案某商厦再审诉讼代理人的王某变成了毛某的“特别授权代理人”,并向鼓楼区人民法院提交了“变更申请执行人申请”和“恢复执行申请”,申请法院执行案件标的为707843元。变更申请的依据是“债权转让协议”,申请恢复执行的理由是被执行人在南京肯德基公司已有到期债权60万元。
法院经过审查后,认为案件具备恢复执行条件,于7月12日决定对该案恢复执行,7月20日作出裁定,变更毛某为该案申请执行人,并将裁定送达至被执行人淮北市某公司。7月21日,法院根据王某提供的淮北市某公司与南京肯德基公司的租房协议,依法裁定冻结淮北市某公司在南京肯德基公司的到期租金70万元,并向南京肯德基公司送达了停止支付租金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至2005年6月,鼓楼区人民法院已经将淮北市某公司在南京肯德基公司的到期租金42万元执行到法院账户。
就在法院正在继续执行到期租金,同时准备将案款发给变更后的申请执行人毛某的时候,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接到群众来信,反映王某在担任商厦清欠办负责人期间,故意隐瞒案件真实情况,采用欺骗手段,将单位胜诉判决书确认的70多万债权低价转让给毛某,实际是转让给自己,是以合法形式非法侵占集体财产。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鼓楼区人民法院十分重视,立即组成联合专案组立案展开深入调查。通过调查证明,群众来信反映情况属实。王某也承认“债权转让协议”系个人擅自所为,毛某本人并不知情。
8月11日下午,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经过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后认为,王某向法院提交的“债权转让协议”不具备真实性、合法性,法院于2004年7月20日所作的变更毛某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的裁定显属不当,决定予以撤销。同时宣布王某一手操作的非法买卖判决书行为无效,恢复某商厦作为判决书中债权人的权利义务。鼓楼区人民法院院长孙光表示,法院将继续执行本案,争取早日将该案完全执结。
据悉,徐州法院已经将上述情况通报了相关部门,徐州市有关部门已经开始对王某涉嫌以非法手段侵占国有财产的行为立案进行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