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周在某培训中心就读后,没能通过考试获得证书,便以培训中心教育及服务质量低下,没有履行广告招生中的承诺为由,将该中心告上了法庭。8月11日,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小周的诉讼请求。
据小周说,该培训中心在2002年2月至2003年12月期间,在杭州多家传统媒体上刊登了招生广告,承诺100%保障就业,100%推荐优秀学员在电信行业工作,并且使用了“进名企,拿高薪,打造十万年薪”等极具诱惑性的标题。小周看后深受吸引,于是在2002年3月报读了该培训中心推出的ACCP课程。在两年多的学习过程中,小周发现该培训中心存在管理混乱,教学质量低下,课时缩水等严重不负责任的现象,导致自己及其他众多学员没能学到应有的知识,在就业市场中处于不利地位。小周还说,该培训中心未履行告知义务,没向自己说明就读课程的有效学习及考试期限,导致自己无法正常参加考试和补考,从而失去证书。小周认为该培训中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严重侵犯了自己的权益,要求中心退还培训费及赔偿经济损失近4万元。
培训中心对此感到非常无辜,他们辩解说,培训中心的前身为浙江某大学,目前为浙江电信集团公司下属培训单位,具有良好的办学背景和正规的办学历史,并于2001年底取得北大青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授权,开设ACCP软件工程师的教学课程。“我们确实在媒体上登过广告,但只是承诺100%推荐就业,100%推荐优秀党员在电信行业就业,从来没承诺100%保障就业啊!”中心一负责人说,小周读了两年,没能通过考试,没取得证书,根本不具备推荐就业的条件。而培训中心的教员都具有教员资格证书,培训中心也按教学要求进行授课并组织考试,与小周同期的学员大多已获得证书。培训中心认为小周没获得证书是他自己的原因,与中心无关,中心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拱墅法院经审理查明,该培训中心是一家具备教育培训服务资格的单位,具备软件工程师的培训资格和能力,有合格的教员授课,也按要求进行了授课和组织考试。小周诉讼培训中心管理混乱、教学质量低下、课时缩水、未履行学习考试期限告知义务及要求推荐就业而遭拒绝,均缺乏相应的事实与证据,因而判决驳回了小周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