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共事多年的同事因琐事发生争执,其中一人将对方打伤后,竟利用陪护的机会残忍地将对方的头颅割下。事发后,被害人的兄弟姐妹四人悲痛之余,将被害人所在的医院告上了法庭。近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了四人的诉讼请求。
王吉和与姜凤友都是方正县粮库的职工。2002年8月24日下午16时许,二人在工作中因琐事争执起来。借着酒劲儿,姜凤友一拳打在王吉和头上,王吉和的头立刻肿了起来,接着姜凤友又用车摇把子将王吉和的头部、腰部多处打伤。其后王被送进了方正县人民医院住院医疗。经检查,王吉和只是受了一些外伤和腰背软组织挫伤和擦皮伤。住院期间,白天由王吉和家人护理,晚上则由姜凤友护理。
8月26日下午,姜凤友请王吉和吃了顿饭,还要给王7000元钱私了此事。王吉和同意,但表示要与其姐姐商量。谁知,王吉和的姐姐在电话里表示不同意,并称还得拍片子并再住几天。姜凤友表面应允,心理却越想越气,他认为王家是有意在讹自己,遂产生了杀王吉和之念。
姜凤友离开医院后,在商店买了一把锤子,回到家中找出杀猪刀。当晚10时许,姜凤友回到医院,趁王吉和不备,用锤子锰击王头部,将他杀死,又用杀猪刀将王的头颅割下,装入塑料袋中。因姜凤友怀疑是王吉和的姐夫为王吉和出的主意,为吓唬王吉和的姐夫,姜将装有王吉和头颅的塑料袋扔到了王姐姐家附近。
案发后不久,姜凤友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其亲属主动赔偿被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姜凤友被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事发后,王吉和的兄弟姐妹四人越想越气,他们认为,患者在医院就医是消费者,作为提供服务的医院,有义务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障消费者的安全。王吉和被姜凤友打伤住院治疗,并被杀死在病床上,是由于方正县人民医院疏于管理造成的,医院应负有一定的责任。因此,2002年9月12日,四人将方正县人民医院告上了方正县法院,要求方正县医院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金以及精神抚慰金总计2.86万余元。
而医院则认为,王吉和入院后,有关科室治疗方案得当,医护程序合理,操作符合常规,并无管理上的疏忽。王吉和的死亡是医院无法防范的非正常暴力致死,且系陪护人员行为,医院既无故意也无过失,因此不同意赔偿。
审理期间,法院查明王吉和父母已去世,现有一婚生女儿于1986年出生,王吉和与其前妻离婚多年,其女儿由母亲抚养,现王吉和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为其女儿。
此案经两次开庭审理后,因刑事部分尚未审结,2002年11月22日中止了民事诉讼。2004年上半年,该案的刑事部分全部审结后,经原告申请,方正县法院恢复了审理。
2004年12月份,方正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方正县医院在医疗服务合同履行中没有过错,原告也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被告在履行医疗服务合同中有违反规定或行业标准的事实,而主张死亡赔偿金的请求又不具备诉权,因此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判后,原告王吉和的兄弟姐妹四人不服,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法院认为,四原告系死者王吉和的兄弟姐妹,是第二顺序继承人,王吉和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为应是其女儿,在没有证据证明其女儿放弃权利时,四原告是无权主张死亡赔偿金的。
对于原告主张的经神抚慰金及支付的丧葬费,法院认为,本案系两个法律关系,一是王吉和与医院的医疗服务合同关系,二是姜凤友与王吉和形成的陪护合同关系。从第一个法律关系看,医疗服务合同是就医者和医疗单位形成的,在这个合同中没有证据证明医疗单位在治疗患者过程中采取医疗措施不当或由于违约而致王吉和死亡的事实,王吉和的死亡系他人杀害所致。从第二个法律关系看,王吉和的死亡是陪护人员采取暴力非法侵害所致,本案被告无故意和过失。对于被告是否疏于管理的问题,原告并没有证据证明被告有疏于管理的事实,由于王吉和的死亡系陪护人员所致,对于住院患者的治疗陪护,是行业习惯使然,法律及部门规章不禁止。同时因为医院的特殊性,医院24小时不能关门,而按我国目前的社会环境,还没有必要也没有条件象铁路、航空部门那样对进出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尤其是陪护人员,因此认定被告疏于管理不客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