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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婴儿状告医院讨要"吸奶权"一审败诉
[来源:中国法院网讯] [时间:2005/8/10]
 

缺陷婴儿洪某出生后,医院为其母亲开具了具有回乳作用的方剂,为此,洪某以医院侵犯自己吸乳权为由将其告上了法庭,日前,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以原告洪某证据不足为由,判决驳回了洪某的诉讼请求。

原告洪某诉称,2003年5月30日,原告因被告医院的引产手术失误而降生。次日,被告故意开出断乳处方(炒麦芽煎水服)。原告母亲服用此药后,致原告无法吸上母乳。被告的行为已构成剥夺原告吮吸母乳的权利。原告因无母乳喂养,只得以其它乳制品代替,共花去43.20元。原告要求法院确认原告有吸母乳的权利;被告侵犯原告吸乳权,被告应赔偿原告无法吸母乳而购买乳制品替代的费用43.20元,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元。

被告武平县医院辩称,原告于2003年5月30日13时40分经引产手术后出生,出生后经检查属腹水畸形。对此,原告亲属表示放弃对原告的治疗。至6月2日,原告之父要求为原告输液治疗,6月3日始,原告母亲给予原告母乳喂养。由于产妇放弃对婴儿的治疗,长时间不给予母乳喂养,乳汁在产妇乳房中潴积,产妇出现乳房胀痛,甚至有出现乳腺炎的可能。为避免产生上述不良后果,医院从产妇保健及预防出发,为原告母亲开具了具有回乳作用的炒麦芽煎水服用,这一做法不存在过错。原告获母乳喂养的权利是其母亲的义务,是由其母亲决定行使这种权利,而原告之母不给予原告这种权利后,被告为其母亲合理给药,与原告吸乳无直接因果关系。原告在其父母允许继续治疗后,也得到了母乳喂养,原告无法吸上母乳的说法没有根据。婴儿母乳喂养及乳制品喂养相结合,是婴儿哺育的基本方式,原告之父母为其购置乳制品也不足为奇,与原告的诉请不具有相关关联性。原告之父母放弃对原告的治疗,医院给原告之母开具具有回乳作用的炒麦芽,医疗法律关系中直接利害关系人系原告之母,不是原告本人,原告不是适格的主体,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作为损害赔偿纠纷,原告对损害后果的证据不足,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法律上的支持。

经审理查明,原告洪某之母于2003年5月28日因引产住入被告武平县医院治疗,原告于同年5月30日13时40分出生。原告出生后,经确诊患有腹水畸形疾病,原告亲属因此曾于5月30日、31日先后多次表示对原告放弃治疗,并在原告洪云悦的住院病历《病程记录单》上签署意见。2003年5月31日,被告武平县医院开具具有回乳作用的“炒麦芽200克,煎水服”的处方,给原告之母赖姬平取药煎服。原告之母在2003年6月4日起的哺乳期内均给予原告洪云悦母乳喂养。

法院认为,对新生儿是否施行母乳喂养,是婴儿母亲自由支配子女母乳喂养利益的权利。被告开具具有回乳作用的“炒麦芽200克,煎水服”的方剂,可能致原告之母减少奶水或者无奶水,并未破坏原告母亲自由支配子女母乳喂养的利益的权利及原告吮吸母乳的权利。原告之母在2003年6月4日起的哺乳期内均给予原告洪某母乳喂养,且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因被告开具具有回乳作用的“炒麦芽200克,煎水服”的方剂,致原告之母减少奶水或者无奶水的损害事实。原告主张被告的行为构成原告损害的事实,证据不足,难予采信。法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