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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老河口市原国土资源局局长贪污受贿被判11年
[来源:中国法院网讯] [时间:2005/8/9]
 

近日,湖北省老河口市原国土资源局局长高书银,因贪污7.12万余元,受贿14.2万元,被老河口市人民法院一审以贪污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高书银自1995年12月至1999年2月任老河口市洪山咀办事处党委书记,1999年3月1日任老河口市国土资源局(原土地管理局)党组书记,同年3月16日任老河口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2000年7月至2001年7月期间,原老河口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赵传喜(已判刑)为高书银购买了价值1.37万余元的家具,一台价值1.98万元的东芝牌背投彩色电视机,两台价值8500元的“美的”牌空调和一台价值4300元的“海尔”牌洗衣机。后经高书银同意,赵传喜分别在土地整理工程业主芦某与国土资源局(原土地管理局)土地整理中心签订土地整理合同时,将上述13797元的家具款以增加工程量的方式予以冲销;在土地整理工程业主王某与该市土地整理中心签订土地整理合同时,以增加工程量的方式,将购买彩电的3.96万元予以冲销;在王某与该市土地整理中心签订土地整理合同时,以增加工程量的方式将购买空调的8500元予以冲销;用一些费用发票在本局土地整理中心财务帐上,将购买洗衣机的4300元予以冲销。

1998年4月份,老河口市建筑业主武某得知时任该市洪山咀办事处党委书记的高书银生病住院,为了以后请高关照接点工程,送给高书银现金2万元。

2001年春节至2004年5月期间,土地工程整理业主王某为感谢高书银在承包工程和结算工程款中给予的关照,分六次送给被告人高书银现金7.3万元。

孙某为了感谢被告人高书银提拔其担任本市土地储备供应中心主任,乘被告人高书银要去美国考察学习之机,送给高书银现金10000元。

2003年至2004年2月期间,襄樊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土地整理中心与老河口市土地储备供应中心签订购买1000亩耕地占补指标购买合同,每亩单价2000元,共计200万元。襄樊市高新区土地开发整理中心(以下简称整理中心)主任席某提出每亩200元的回扣。高书银与时任副局长赵传喜商定将20万元返还给整理中心。2004年年初,席某分两次送给被告人高书银现金1.6万元。

张某为了请高书银将其爱人陈某调入市国土资源局工作,自2001年4月至2002年1月先后三次送给高书银现金6000元。

2003年5月,南漳县从事土地整理的个体业主刘某经人介绍,与老河口市国土资源局签订了面积为20.4公顷,工程款总额为26.9884万元(实际按27万元结账)的土地整理工程合同。同年8月份,刘某到老河某市见到高书银,中间人李某即掏出事先从刘某处拿的现金5000元送给高书银。

2004年3月份的一天,老河口市某公司代理总经理叶某为了通过国土资源局为本公司尽快办理他项权利证明书到银行贷款,在高书银的办公室送给高现金1000元。高书银收下此款并安排该局土地利用科科长刘某,让其加班给叶某办理好相关手续。

2002年11月份的一天,老河口市仙人渡镇土管所职工汪某给高书银汇报工作时,高动员汪退休并提出把其工资关系转到局里。为此,汪某多次找高书银。2004年5月份,汪某得知高的长女结婚,便准备了1000元现金送给高书银。

法院认为,被告人高书银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伙同他人共同贪污71297元,个人实得46397元;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共计14.2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分别构成贪污、受贿罪。被告人高书银能主动交待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贪污犯罪事实,是自首,且具有悔罪表现,予以从宽处罚。最后,法院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高书银有期徒刑三年;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高书银有期徒刑十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