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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家弘:程序公正与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
[来源:中国法院网 ] [时间:2005/8/8]
 

程序法定原则有望列入新程序法 最重要的司法资源是人才

世界注目的法律大会将在2005年9月4日至10日在北京和上海两地分阶段举行,两地均安排专题讨论。为此,我们采访了“程序公正与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专题的中方主席——人民大学教授何家弘。

记者:为什么把“程序公正与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这个专题引入法律大会?

何家弘:在司法实践中程序不公正就很难保证实体的公正,如果一个案件拖了几年甚至十几年,就是这个案件最终得到了公正的解决,其实质上已是不公正的了,正像最高法院院长肖扬所说的:“迟到的公正是不公正的”。

随着我国司法改革的深入,人民的法律意识也逐渐增强,越来越多人开始利用诉讼来解决纠纷。人们对司法审判公正的理解也不在停留在实体公正,而深入到程序公正。可是我国人口众多,而法官及法院工作人员数量有限,怎样才能合理地利用现有司法资源将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大课题。

伴随着社会对司法审判制度的“公正、公开、公平”的呼唤,程序公正与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已是大势所趋,人心所向。这不仅是制度的革新,更是观念上的更新;我们不仅与时俱进,还要与世俱进。

记者:在保障“程序公正与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实施方面有什么新举措?

何家弘:最高人民法院在2004年9月18日公布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司法解释规定,自12月1日起,公民在参与民事诉讼时,双方当事人可以按照一致约定选择相对普通民事诉讼程序更为经济、方便、快捷的简易程序。而诉讼时限从过去的6个月,缩短到3个月。该规定的出台一是为了提高司法效率为更多的人民服务,二是为了节约现有司法资源。

  记者:2003年已公布对两部程序法进行修改,今年能否正式启动?

何家弘:把修改程序法已经列入了今年的规划。

记者:目前对修改程序法有哪些新的原则可能列入新程序法?

何家弘:中国刑事证据制度中“程序法定原则”有可能被列入新程序法。

记者:怎样理解“程序法定原则”?

何家弘:程序法定原则既是我国在进行刑事证据立法时要确立的重要原则,更是我国司法人员和执法人员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必须认真贯彻的重要原则。一方面,我们要通过立法和制定规章的形式明确并规范我国刑事诉讼过程中取证、举证、质证、认证的法律程序;另一方面,我们要确立严格依法办案的保障机制,有效地约束司法人员和执法人员的行为,真正做到“依照法定程序办案”。

记者:您认为程序公正应怎样解决才是最佳途径?

何家弘:人类司法证明活动的发展规律,也符合社会文明与法治发展的历史潮流。 执法观念是一种思维习惯。其形成之后便会具有惯性,只有通过努力才能改变。个人的观念如此,群体的观念更是如此。因此,要转变执法人员多年来形成的执法观念,绝非发一道命令或通知就能完成的,必须下大决心,花大力气,而且要有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和保障措施。我认为,这应包括三个方面:第一,加强现代执法观念的教育和养成;第二,确立现代执法观念的制度保障机制;第三,健全并维护现代执法观念的良好环境。

记者:您认为什么是最重要的司法资源?

何家弘:人才。首先我们要在全球化的大视野中,从法官的概念、法官的人事制度等重新定位。我们的法官应当把“法官”这个概念向中国人民、向全世界人民赋予新的内涵。我认为,一个优秀的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应当把人民法院的工作原则、法律和政策的规定、法官个人的智慧和品格等要全部融合在一起,是一种高智能的活动,也是最高境界的法律思维活动。

关于人事制度,已经进行了一些改革,目前我国又规定了司法考试制度,可以说这也是法院人事制度的一大革命。我相信在不久的将来法院的人事制度将更加完善。邓小平强调:面对21世界,我们要实现宏伟目标,人才问题显得更为重要也更为紧迫要克服各种障碍下大决心推进改革,真正创造便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环境和机制。我认为既然是改革就要打破一切陈、旧、不适时的观念,选拔优秀的法官到重要的岗位。

我希望通过这个世界法律大会能让我们中国的法官更新观念、积极投入、敢于拼搏、锐意进取,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收获程序公正带来的丰硕果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