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在分娩孩子后不幸死亡,丈夫彭毅然当即将其尸体火化埋葬,事后再找医院讨说法。殊不料因尸体火化造成证据灭失,彭毅然不得不承担败诉的后果。今日,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了彭毅然要求医院赔偿死亡赔偿金等损失5万元的诉讼请求。
2004年7月21日夜里11时许,37岁的农村妇女魏花月在丈夫彭毅然等家人的陪伴下,入住医院待产。次日凌晨1时许,魏花月产出一男婴,十余分钟后魏花月不幸死亡。得知妻子死亡后,悲痛之中的彭毅然也未多加思索,随即将妻子的遗体送往殡仪馆进行火化,然后匆匆埋葬。事后,彭毅然以医院不尽职责以致造成医疗事故为由,向医院索赔5万元。医院则以魏花月分娩时年龄已大、未定期保健,从而在分娩过程中出现羊水栓塞并发症导致死亡,而非医疗行为有过错等理由予以抗辩。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应适用举证倒置原则由医院举证。但是,彭毅然在其妻死亡时并未提出异议,随即又火化埋葬,造成了证据灭失,使得医院无法就其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进行举证。因此,彭毅然就应当就其行为承担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