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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进入突发公共事件高危期 损失惊人
[来源:新华网 ] [时间:2005/8/7]
 

科学应对突发公共事件

北京电力系统应急指挥中心接到“海淀区、石景山区发生大面积停电突发事故”的紧急报告。警笛声声、黄灯闪烁,一辆辆电力抢险车急速驶向事故现场。从指挥中心的大屏幕上可以看到,抢险工作迅速展开:“地铁施工工地62名工人正在隧道中施工,停电后洞里一片漆黑,正在把他们紧急疏散到地面。”“现有2000多人参加抢险救援,供电各项抢修工作正在全力推进,变电站重要用户负荷大部分恢复……”

这是不久前北京举行电力突发事故应急处置演习现场的情景。北京市应急体系建设工作在2003年非典时期启动,2004年出台《北京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同时,启动全市区县分预案、专项预案和保障预案的编制工作。今年4月,成立了北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及办事机构,调整组建13个专项应急指挥部,区县成立应急委员会,设立专职机构。

不仅仅是北京,整个中国已经开始积极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的威胁。目前,我国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工作已基本完成,全国应急预案框架体系初步建立。《突发事件与紧急状态处置法(草案)》也已列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7月22日至23日,国务院在北京召开全国应急管理工作会议,提出要进一步建立健全社会预警体系和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这说明,为应对我国公共事件高发期的严峻考验,我国应急管理工作正在纳入经常化、制度化、法制化的轨道。

突发公共事件损失GDP6%

我国每年因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损失惊人。国家行政学院公共管理教研部副教授李军鹏提供的资料显示:2003年,我国因生产事故损失2500亿、各种自然灾害损失1500亿元、交通事故损失2000亿元、卫生和传染病突发事件的损失500亿元,以上共计达6500亿元人民币,相当于损失我国GDP的6%。

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委员、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副院长郑功成所作的统计显示:2004年,全国发生各类突发事件561万起,造成21万人死亡、175万人受伤。全年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社会安全事件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超过4550亿元。

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影响并不仅止于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应急管理研究基地研究员、参与编制国家应急预案和相关法律的顾林生说,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间接损失同样不可忽视。比如说,事故灾害发生之后,公众的生活节奏被打乱,公众心理也会受到巨大冲击。例如重庆开县井喷事故,虽然问题早已查清,责任人被绳之以法,但事故阴影却依然存在。234个鲜活的生命已经离开这个世界,对于身处其中的人们来说,失去亲人的记忆,家庭的破碎,遭受灾难的惊惶,目睹死亡的恐惧,永远难以抹去。

此外,有一些突发公共事件是由于管理不当、玩忽职守所引发,在处理过程中当地政府又存在“捂盖子”的行为,例如广西南丹县的矿井事故。当此类事件尘埃落定,真相大白之后,政府的公信力会遭受严重损伤。总而言之,这类损失虽然是软性的、不可量化的,但其伤害和长远的影响甚至可能超过直接损失。

进入突发公共事件高危期

我国目前处在突发公共事件的高发时期。而且在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我国都将面临突发公共事件所带来的严峻考验。

从自然的角度分析,中国是世界上受自然灾害影响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灾害种类多、灾害发生频度高、灾害损失严重。由于受灾害影响的人口大体在2亿左右,占全国人口的1/7以上,自然灾害在中国有着较强的社会性。

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灾害造成的损失也逐步增加。我国有70%以上的大城市、半数以上的人口、75%以上的工农业生产值,分布在气象、海洋、洪水、地震等灾害严重的沿海及东部地区。我国每年因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一般都要超过上千亿元。

从社会的角度分析,我国目前正进入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阶段,既是关键发展期,同时又是矛盾凸显期。人民内部矛盾出现一些值得重视的新问题,如果处置失当,有可能会出现社会危机。此外,国际政治经济格局的最新变化也使得国际间的冲突和危机出现新的特点。如“9·11”事件就显示了国际恐怖主义的威胁巨大。

另外,我国很多地区自然环境破坏严重,潜在的危机有可能随时爆发。而建国以来建设的大量基础设施,年代久远、老化严重,又缺少及时的维护和更换,安全隐患非常多,也是一个个定时炸弹。

原有应急工作基础薄弱

从非典疫情到禽流感,从开县井喷到北京密云游园踩踏事件,从吉林中百商厦特大火灾到阜阳劣质奶粉,从东航包头空难到辽宁孙家湾特大矿难……这些突发公共事件及处理,已经暴露出了诸多问题。

首先是缺少处理重大突发事件的基本法律。顾林生说,虽然此前我国已经颁布了一系列与处理突发事件有关的法律、法规,例如应对骚乱的《戒严法》,应对自然灾害的《防震减灾法》、《防洪法》等,应对安全生产事故的《安全生产法》等、应对公共卫生的《传染病防治法》等。各地方根据这些法律、法规,又颁布了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的地方立法。

但是仅仅针对不同类型的突发事件分别立法,相对分散、不够统一,难免出现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而且各部门都针对自己所负责的事项立法,“各扫门前雪”,缺乏沟通和协作。同时,受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一些地方立法“以邻为壑”,大大削弱了处理突发事件的协作与合力。

其次,信息管理系统落后。信息管理系统对突发事件的处理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一则为决策者提供及时和准确的信息;二则为民众传递适当的信息,避免民众情绪失控,促进民众沟通。目前,我国发生灾害及各类突发事件时,都是以部门为单位逐级汇报,缺乏快捷、有效的沟通渠道。信息量并不是不够大,也不一定不及时,最大的问题在于信息分散和部门垄断,无法在危难时刻统一调集,迅速汇总。

我国公共服务体系薄弱,很难应对公共突发事件的冲击。李军鹏认为,其一,对社会变动和市场经济波动起抗衡和缓冲作用的综合社会保障体系在我国还没有建立,社会保障覆盖面较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04年底,全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数为16342万人,参加失业保险的人数为10584万人,参加医疗保险的人数为12386万人,而我国就业人员总数高达7亿多人。其二,我国公共卫生服务的覆盖面还很低。据2003年第三次国家卫生服务调查结果显示,目前我国44.8%的城镇人口和79.1%的农村人口没有任何医疗保障,基本上靠自费看病。

此外,我国对公众的危机教育不足,防灾应急教育还没有纳入教学体系中。社会的警觉性较差,市民缺乏自救、救护的防灾意识和能力。在这一方面,我国与发达国家的差距十分明显。

自上而下力推应急管理

对于我国在应急公共事件方面面对的严峻形势和存在的问题,党中央、国务院高度关注,一再作出重要指示。

7月22日至23日,国务院在北京召开全国应急管理工作会议,提出要进一步建立健全社会预警体系和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说明我国应急管理工作正在纳入经常化、制度化、法制化的轨道。

事实上,自非典疫情发生后,我国政府针对各种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编制工作就全面提速。

2003年9月,温家宝总理在国家行政学院的讲话中指出,非典疫情发生和蔓延的一个重要启示,就是要在继续加强经济调节和市场监管职能的同时,更加重视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2004年2月,温家宝总理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专题研究班结业式上再次指出,加强社会管理,必须加快建立健全各种突发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而2004年《国务院工作规则》修订时,温家宝总理主要强调了4点,其中之一就是建立健全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今年“两会”召开前夕,受温家宝总理委托,国务委员兼国务院秘书长华建敏向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报告: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工作已基本完成,全国应急预案框架体系初步建立。

华建敏说,按照不同的责任主体,预案体系设计为国家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地方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5个层次。目前已完成的国家总体应急预案、25件专项应急预案、80件部门应急预案,基本覆盖了我国经常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的主要方面。此外,我国省级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编制工作也已完成,许多市、区(县)也制定了应急预案。专家建议,下一步一定要抓好社区、农村、重点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的编制工作,从而最终形成一个“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预案体系。

应急预案将突发公共事件分为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四类。按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特别重大(Ⅰ)、重大(Ⅱ)、较大(Ⅲ)和一般(Ⅳ)四级。应急预案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响应、应急处置、恢复重建及调查评估等机制都作了明确规定,形成了包含事前、事发、事中、事后等各环节的一整套工作运行机制。

顾林生告诉《瞭望新闻周刊》,我国应急预案具有一些其它国家没有的、超前的、创新的内容。因为我国应急预案在编制过程中,参考了美国、日本、俄罗斯等国以及联合国等国际组织的各种规划、预案和指南的内容,分析了美国“9·11”事件、印度洋海啸、疯牛病等危机事件,总结了我国的经验教训并根据我国的国情进行了创新。可以说,我国的应急预案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

第一,虽然其它国家也有应急预案,但是像我国这样部门齐全、种类繁多、大规模的应急预案还是很少的。我国的5级应急预案体系,应急法制体系、应急规划体系一起构建了我国的应急管理体系。

第二,弥补了我国应急规划的不足,加强了我国的应急管理能力。与国外的防灾规划或应急事务规划相比,我国的规划作得不详细,还是以简单的条条框框为主,难于实际操作。这次我国预案编制,弥补了规划的不足,替代规划细化了一些内容。

第三,具有超前性。我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各种法律还没有健全,关键的基本法律还在制定讨论中。应急预案弥补了这些法律的不足之处和没有规定的东西,同时也为今后的法律完善提供了基础。

第四,强调预防为主。一般的预案主要是规定应急处置的流程、程序、原则。鉴于我国行政机构级别多、幅员辽阔、灾种多、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危害大等原因,强调以预防为主和先期应急处置的重要性,要求各部门和地区尽力预防突发公共事件和尽可能不要把一般事件扩大为严重的、特大的突发公共事件,具有重要意义。

第五,把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等作为理念和原则放入了预案中间。

第六,强调属地管理。军队、中央企业等都要真正为本地民众服务,这是吸取重庆开县井喷事件和SARS的教训。同时也明确了各级政府的责任。

除预案之外,《突发事件与紧急状态处置法(草案)》也已列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

顾林生说,对付突发公共事件,必须动员国家和全社会的资源和力量,必须有一部基本法律作为“龙头”,以其他部门法和专门条例、规章等为补充,以求有效地处置各种紧急状态。这在很多国家已经形成了共识。

应急预案重在落实

应急预案编制完成之后,在落实方面有许多工作要作。

顾林生说,各预案之间的衔接和协调是当务之急。已经制订修订的各部门应急预案之间、各专项预案之间、部门应急预案和专项预案之间都需要进行协调,特别是要加强主管部门与配合部门之间的协调和衔接。

其次,相关法律需要修改,一些新法律急需出台。在应急预案编制中,出现了现有法律不完善或没有法律的问题,一些预案暂时代替了法律的空白。比如,食品安全预案中规定了主管部门综合协调的职能,但是现有的《食品卫生法》没有赋予食品安全主管部门综合协调的权力,因此需要修改《食品卫生法》,并制定《食品安全法》。

原有的各项应急规划和计划也存在类似问题。我们的很多预案代替了现有的各部门规划、计划的内容。因此,各项规划和计划反过来需要进行完善和修改。

顾林生同时指出了应急预案编制和落实中存在的不平衡问题。其一,在各项灾种或部门系统中存在不平衡。比如,民政部2004年就起草了《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至2004年底,全国救灾应急预案体系和紧急救援响应机制基本形成。但是,其它部门在2005年才开始布置全国地、市、县、市、区应急预案的制定。

其二,各地区之间存在不平衡。沿海地区和大城市的预案编制和落实工作做的比较好,内地、农村地区相对比较欠缺。而正是工作相对比较落后的地区存在更多的风险和隐患,特别需要加强应急管理和编制预案。

在我国应急机制的建立过程中,“说一千,道一万,关键看你干不干。”有了一个好的机制,如果只是停留在口头和文字上,而不是及时地、不打折扣地付诸执行,终归是镜花水月。为此,专家建议,要确保应急预案在实践中落实,在实践中检验,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原载:瞭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