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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犯骨灰丢失 殡仪馆赔偿万元
[来源:中国法院网讯 ] [时间:2005/8/6]
 

儿子的骨灰盒放在殡仪馆却不翼而飞,沈家仁愤怒之下将殡仪馆告上了法庭,日前,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判决殡仪馆赔偿原告沈家仁财产损失600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2004年的清明时节,沈家仁象往年一样,特地从外地赶回,到殡仪馆去祭奠死亡近10年的儿子沈称生,却发现儿子的骨灰不翼而飞。沈家仁找到殡仪馆的领导,并拿出历年所交纳的保管费用的发票,而殡仪馆的负责人声称死者的骨灰拿早已被人取走。但随后,沈家仁却在新设骨灰堂附近的路面上找到了死者破碎的骨灰盒,骨灰已经无法找到。

沈家仁认为,由于殡仪馆工作的极不负责,导致其亲人的骨灰遗失,使其精神上受到极大打击,遂于2005年3月25日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殡仪馆赔偿其精神抚慰金3万元及直接损失600元。

殡仪馆承认由于自己工作上的过失将死者骨灰遗失,同意向沈家仁赔礼道歉并赔偿合理的直接损失,但殡仪馆认为沈称生系因犯抢劫罪被法院执行死刑的,其父亲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3万元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赔礼道歉足以抚慰其精神痛苦。

法院经审理认为,沈家仁将亲人的骨灰盒存入于殡仪馆处,并交纳了一定的保管费用,双方形成保管合同法律关系,殡仪馆理应履行妥善保管职责。对于沈称生的骨灰丢失的直接损失600元,殡仪馆应予赔偿。对于沈家仁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法院认为沈家仁将儿子的骨灰存放于殡仪馆骨灰堂中是符合社会公德的行为,也是为社会所普遍承认的,虽然沈称生是因犯罪被执行死刑而死亡,但这并不能剥夺其亲人对他的思念和祭奠的权利,沈称生骨灰的存放对沈家仁来说是精神寄托、感情安慰的需要。骨灰的遗失使沈家仁失去了祭奠的特定物,造成沈家仁不可逆转的精神痛苦,因此殡仪馆理应赔偿沈家仁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但要求3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偏高,予以部分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