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一家根本不具备经营能力的公司,“专职”帮其他企业虚开增值税发票,每开一份收取2200元-2400元的“手续费”。8月2日,广州市中级法院对吴二江及其同伙吴创南、吴朝忠虚开增值税发票案进行公开审理。
据广州市检察院起诉,2003年11月,吴二江与同案人黄志斌(另案处理)密谋以开设广州市莅辉贸易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的方法牟利,吴二江任法人代表。在公司被核准被一般纳税人后,该公司先后向税务部门申购了增值税专用发票240份。
2003年11月至2004年5月间,莅辉公司在收取增值税价税金额合计金额3.7%或者每份2200元-2400元的“手续费”后,为广州60户企业虚开增值税发票226份,虚开金额2071万余元,税款共人民币352万余元。为了隐瞒偷税的事实,莅辉公司还通过他人购买虚假的深圳皇岗海关、上海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纳书21份,用作进项税款向税务部门申报抵扣增值税销项税款329万余元。 莅辉公司于2004年5月关闭后,吴二江又与其同乡吴创南、吴朝忠开设了铭粤贸易有限公司,吴创南任法人代表。同样是在没有任何实际经营与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铭粤公司在5个月内,以增值税价税金额合计金额的3.8%为手续费,为14户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9份,金额共计546万余元,同时,吴二江还向他人购买虚假的天津新港海关代征税专用缴款书6份,并用其中3份向税务部门申报抵扣增值税销项税款42万余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