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夷山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0年至2004年9月,祝某在担任崇安中心小学校长期间,万某等人为能通过竞聘方式调入该小学,遂自行或委托他人以各种名义送给被告人钱款,要求被告人在竞聘过程中或今后工作中予以关照。被告人明知他人的请托目的,仍先后12次非法收受万某等人财物计53000元。基于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并积极退赃,武夷山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