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向中介服务机构交纳了4万元预付金,办理自费赴德国留学手续,然而她苦等3年的结果却是该中介服务机构停办,主办单位工作人员神秘“蒸发”。近日,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青岛卡尔·杜伊斯堡中德教育培训中心返还原告杨某预付金人民币4万元,并赔偿利息;被告青岛百恒商务代理有限公司对此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2001年5月3日,19岁的青岛姑娘杨某与青岛卡尔·杜伊斯堡中德教育培训中心签订了一份《委托协议书》,内容为该培训中心接受杨某的委托,为杨某赴德国留学提供有关咨询及服务,为杨某提供两个以上德国招生学校和专业的详细资料供其选择,并根据杨某的选择,指导其填写《赴德国留学申请表》。该培训中心要为杨某填写德国大学申请表,将申请材料递送到德国,并取得申请大学的入学通知书。此外,该培训中心要在收到杨某齐备资料后5个月内负责办妥杨某选择学校签发的《入学通知书》。若约定期内,该培训中心未能办妥杨某选择学校签发的《入学通知书》,杨某有权要求该培训中心退回已交纳的委托办理预付金;若杨某要求继续履约,该培训中心应以上述委托程序继续办理杨某留学事务。该培训中心还应协助杨某办理体检、护照、德意志银行开户、使馆预约、签证等。因该培训中心德国语言学习证明效力等非杨某原因,致使杨某遭德国使、领馆拒签出国护照,培训中心应退还杨某交纳的委托办理预付金;因该培训中心上述原因不能履约,委托办理预付金应在责任确定后5日内返还给杨某。
根据该协议约定,杨某应提供给该培训中心所要求的赴德国留学的齐备资料;在接到该培训中心通知补充材料后,杨某应在7日内补充足够,补充期间为该培训中心办理的顺延时间;在收到该培训中心申请材料齐备通知后,杨某应在3日内支付委托办理预付金4万元。至此,该培训中心工作开始计时。在收到该培训中心交给的入学通知书后,杨某须再支付人民币3万元;在该培训中心审查申请材料期间,若杨某提出撤回申请,应给付该培训中心补偿金5000元;在该培训中心审查相关材料结束后,若杨某提出撤销申请,应给付该培训中心补偿金1万元;在该培训中心受委托办理过程中,若杨某提出撤销申请,应给付该培训中心补偿金1万元;在入学通知书或签证得到后,若杨某提出放弃留学,她无权向该培训中心索要任何已交款,并应交足应交给该培训中心的全部费用;若杨某向该培训中心提供的材料不真实或因她德语水平等原因留学不能办妥,则该培训中心免责,视为杨某违约。除了支付约定的费用之外,因材料不真实留学不成,杨某无权追究该培训中心的责任。此外,若双方出现纠纷,先进行协商,协商不一致,提交市南区人民法院处理;本委托协议书终止时间为杨某成行止;该培训中心负责安排杨某预科学习,直至进入公立大学。随后,该培训中心收了杨某的预付金人民币4万元,并为她出具了一张收据。
之后,令杨某始料不及的是,该培训中心既未按照协议为她办理留学事宜,又未返还其所交纳的预付金。转眼间,两年过去了,正当杨某为此事挠头不已时,一个令她颇感震惊的消息传来——青岛卡尔·杜伊斯堡中德教育培训中心已于2002年8月停办!杨某后经过多方查询得知,该培训中心于2000年经青岛市教育局批准办学,其主办单位是青岛百恒商务代理有限公司。既然该培训中心已停办,那么其债务自然应该由其主办单位该代理公司承担。随后,杨某又多次找该代理公司催要上述费用,但一直没有下文。2003年底,见该代理公司总是以种种理由拒绝返还其4万元预付金,杨某无奈之下,一纸诉状将该培训中心及该代理公司同时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该培训中心与杨某签订了委托协议后,未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现已经不能实现协议的目的,故其应当将杨某所交付的预付金退还,并应承担利息损失。青岛百恒商务代理公司作为该培训中心的主办单位,应当对此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