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0日上午,参与非法购买运输卷烟纸高达189.298吨,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229.04万元,非法所得人民币15.14万余元的石金柱,被山东省青岛市四方区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6万元。据悉,该案为全国首例非法经营卷烟纸案件。 据了解,自2004年2月份以来,安徽省淮南市无业人员石金柱在吴幼弟的纠合下,将人民币经石金良的交通银行信用卡账户转汇到张滨的交通银行信用卡账户上,后通过张滨非法购买国家专控物资卷烟纸,每吨获取运费800元,并全部运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胪岗镇,吴幼弟私人经营的汕头创粤纸业有限公司。2004年5月16日,石金柱通过张滨从青岛造纸厂非法购买卷烟纸460箱达14.9吨,价值人民币20.3万元。在运输途中,该运输车被青岛市区烟草专卖局、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查扣。五天后,此案被移交青岛市公安局四方分局侦查。据统计,石金柱参与非法购买运输卷烟纸5841箱高达189.298吨,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229.04万余元,非法所得人民币15.14万余元。2004年9月27日,石金柱被安徽省淮南市公安局抓获归案。2004年10月1日,青岛市公安局四方分局从淮南市公安局将石金柱押解回青岛。2004年12月6日至9日,青岛市公安局四方分局侦察员在广东省汕头市公安局刑警支队五大队的协助下,先后多次对犯罪嫌疑人吴幼弟进行抓捕,但均未获。截至目前,吴幼弟仍在潜逃,张滨、石金良已被另案处理。
庭审中,被告人石金柱辩解,他不知道运输的是卷烟纸,次数没那么多,大概7—8次。经查,石金柱在造纸厂工作多年,具备辨别卷烟纸与普通纸区别的常识,同案人张滨供述与石金柱以前的供述一致,均证实其主观知道是运输卷烟纸,且运费比一般的稍高。此外,其运输卷烟纸的次数,应以青岛造纸厂成品出库单记载的为准。因此,对于石金柱的此项辩解,法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石金柱的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的其他10笔事实不清,石金柱运输的是咀嘴棒纸,不是卷烟纸。卷烟纸属于国家专控物资,可以非法经营罪论处,而咀嘴棒纸不属于国家专控物资,不能以非法经营罪论处。2004年5月16日扣押的盘纸,经公诉机关委托国家烟草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认定:被扣押的盘纸样品在定量、透气度、阻燃性能等10项指标数值与卷烟纸质量特征相符,属卷烟纸。青岛造纸厂成品库发货员的证言亦证实2004年2月至5月给丹东“英达利”公司发的货是次品卷烟纸。因此,法院对石金柱的辩护人的辩护也未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