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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2万元雇凶杀夫牵出15人犯罪团伙
[来源:中国法院网讯 ] [时间:2005/6/22]
 
近日,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年轻女子雇凶杀夫牵出犯罪团伙案件做出一审宣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海霞无期徒刑,以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盗窃、收购、销售赃物罪判处其他14名被告人死刑至有期徒刑一年不等,并处被告姜龙等罚金31万余元,判令被告人海霞、姜龙等6名被告人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5万元。15名被告人中最大的63岁,最小的25岁。

昆明中院经审理查明,被告海霞因琐事与丈夫鲁兵发生矛盾,便产生了找人报复鲁兵的想法。2004年1月29日,海霞通过陈丽波介绍认识了姜龙,并同姜龙、姜虎、陈丽波在安宁市一家茶室商量,由海霞出资两万,雇佣姜龙、姜虎杀害鲁兵。海霞遂向姜龙、姜虎提供了鲁兵的家庭住址、摩托车牌号、生活工作规律等情况后,预付了2800元作为订金。1月31日晚,被告姜龙、姜虎邀约杨红荣、姜飞按照海霞的安排到安宁市“梦阳”歌舞厅对鲁兵进行辨认。2月1日海霞又向姜虎预付了第二笔7200元订金。随后,姜龙安排姜飞、杨红荣前往鲁兵住处踩点。2月3日晚23时许,姜龙、杨红荣携带作案工具在昆钢望湖小区59栋东侧路口埋伏,次日凌晨2时许,鲁兵骑摩托车经过时,被姜龙拖住,杨红荣用铁锤击打鲁兵头部数下。将鲁兵打翻后,两被告将其拖至路旁草坪上的小树后藏匿时,姜龙发现鲁兵尚未死亡,就叫杨红荣用铁锤击打鲁兵头部,致鲁兵死亡。作案后,姜、杨二人驾驶鲁兵的摩托车逃离现场,在昆钢物资处大门旁弃车逃跑。2月5日,姜龙安排其弟姜飞向海霞索要剩余1万元过程中被公安机关抓获,此后,姜龙、杨红荣、陈丽波先后落网。

经审查,姜龙等被告还曾帮被告余跃雄泻私愤而故意伤害他人。余跃雄因与公民赵之田存在矛盾,而产生了报复赵的意图,遂指使姜虎实施报复。姜虎又让其兄姜龙帮忙。2003年9月4日12时许,姜龙邀约侯建保到易门县浦贝乡浦贝村以承租荒山为由,将赵之田骗至该村六家箐后山一水滩旁,对赵之田实施殴打后,抢走了赵的诺基亚3210型手机一部。事后,余跃雄支付了1000元给姜虎作报酬。经鉴定,赵之田被打成轻伤,抢走手机价值612元。

2003年8月至2004年3月期间,姜龙、姜飞、杨付林、姜少林、姜虎、杨红荣、侯建保和张立付等人,先后在弥勒县、安宁市等地作案,盗窃得48辆摩托车、3辆微型面包车、1辆“东风”牌汽车,总价值26万余元。该团伙窃得的赃物又分别由姜其功、武加荣、杨双武、李华保予以收购、销售。

昆明中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海霞、姜龙、杨红荣、姜虎、姜飞、陈丽波犯故意杀人罪,被告姜龙、侯建保犯抢劫罪,被告余跃雄、姜虎犯故意伤害罪,被告姜龙、杨红荣、姜虎、姜飞、杨付林、姜少林、侯建保、张立付犯盗窃罪,被告姜其功、武加荣、杨双武、李华保犯收购、销售赃物罪的犯罪事实成立。并认为本案的故意杀人犯罪系雇凶杀人案件,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因此,对被告海霞、姜龙、杨红荣、姜虎四名主犯应予严惩。

被告人海霞的辩护人所提“被告人海霞有配合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的立功情节”的辩护意见,符合本案事实及认定立功的法律规定,结合被告人海霞亲属代其赔偿人民币二万元,可视为被告人海霞有实际的认、悔罪表现的实际情节,法院对被告人海霞依法从轻处罚。另外,被告杨付林、张立付、姜虎均有配合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或检举他案的立功表现,杨付林有如实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盗窃犯罪事实的自首情节,因此,可依法对上述被告从轻处罚。同时,被告姜龙、杨红荣、姜虎、杨付林、姜少林、侯建保均系刑满释放五年内又犯罪,属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