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30日,广西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对原江南区副区长曾昭敏滥用职权、贪污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滥用职权罪判处被告人曾昭敏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贪污罪判处其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 曾昭敏原系南宁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副局长,曾任南宁市江南区政府副区长。1997年9月,江南区羽绒工业公司(以下简称羽绒公司)法人代表叶某为解决企业资金不足的困难,找到时任江南区副区长的曾昭敏,让其帮助借款。曾昭敏即向南宁市建设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设股份公司)提出借款150万元人民币,并以羽绒公司的土地作担保。建设股份公司同意借款150万元人民币给羽绒公司,但同时提出,不与羽绒公司直接签订借款合同,而要与江南区资金管理所(以下简称资金所)签订借款合同。曾昭敏在没有向城区政府主要领导汇报的情况下,将建设股份公司这一要求告诉资金所的负责人李某,谎称此事已跟城区政府主要领导说过,并经过常委会讨论。资金所遂于同年9月22日与建设股份公司签订了150万元人民币的借款合同,提供土地担保方的羽绒公司也同时在该合同上签字。当该150万元人民币的借款由建设股份公司转资金所后,曾昭敏又擅自在羽绒公司向资金所的申请报告上签字,同意将150万元人民币借给羽绒公司。羽绒公司在借款合同到期后未能履行还款义务,建设股份公司于2001年7月16日以资金所、江南区人民政府(附连带责任)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从而造成江南区政府120多万元人民币的损失。
另查明,1995年9月间,曾昭敏帮助南宁市通业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通业公司)从广西区商业运输公司(以下简称运输公司)联系借款50万元人民币,该款经资金所转借给通业公司,通业公司依约定将9.2万余元人民币利息款交给资金所后,资金所又将支付给运输公司的利息款8万余元人民币交由曾昭敏转交给运输公司,曾昭敏采取假冒运输公司财务人员张某在现金支付凭证上签字的手段,将其中的3万余元人民币公款据为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