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行贿案,被告人夏先洋以向单位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法院审理查明,为在工程投标活动中给单位谋取利益,中国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十一分公司经理夏先洋不惜用金钱开道,先后8次向厅级官员李俊杰(副厅级,因犯受贿罪、贪污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判有期徒刑十八年)行贿,数额高达160万元。
2001年初,夏先洋在任河南省建筑工程总公司基础工程公司经理期间,为使其所在的公司承揽到河南送变电建设公司综合楼桩基工程,通过河南省电力公司一工作人员认识了时任河南送变电建设公司总经理的李俊杰,李俊杰便让人安排夏先洋参加投标。工程完工后,夏先洋为感谢李俊杰的关照以及便于以后长期交往,分别于2001年8月、2003年春节前后两次送给李俊杰人民币15万元。
2003年6月至2004年2月,夏先洋任中国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十一分公司经理,在此期间,为了承接洛阳热电等几家单位的工程,夏先洋请李俊杰利用其身份,给上述几个单位的相关负责人分别打招呼,并在此期间先后6次送给李俊杰人民币14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