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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破产还债中请书
[类型:公司文书] [时间:2005/7/21]
 
说明: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99条规定:“企业法人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还债,债务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还债。”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明确规定:“具有法人资格的集体企业、联营企业、私人企业以及设在中国领域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等,适用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这里的债务指到期债务,未到期债务,即使超过其资产,债权人也不得申请债务人破产。清偿,指对:债务的全部偿还,而非部分偿还。无力清偿,指债务人毫无清偿能力,既无经济能力,也无信用能力,也不存在取得担保的可能性。因此,上述条件既是在法律上宣告企业破产的前提,也是债权人或债务人申请破产的前提。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申请书,是指企业法人因:

严重亏损,元力清偿到期债务,由债权人或者债务人,或者企业清算委员会,向该企业法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交的申请宣告其破产还债的法律文书。人民法院受理破产还债申请书审理企业法人破产还债案件,可以尽可能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可以解除债务人在以现有资产偿还债务之后,仍不能清偿的部分债务的清偿责任。

格式:

企业法人破产还债中请书

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单位住所

被申请人:名称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请求事项:

事实与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名)

年月日

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申请书(2)

(适用于债务人的申请书格式)

申请人:名称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请求事项:

事实与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名称并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月日

附:有关证据、会计报表及债权人情册及债务人情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