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 刑事自诉状用于公民个人提起刑事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其中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主要是指侮辱、诽谤、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虐待等罪。我国刑事犯罪是采用检察机关公诉为主,公民自诉为辅的形式,在书写刑事自诉状时一定要注意证据的充分性。
格式:
自诉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
被告人:(姓名、性别等情况,出生年月日不详者可写其年龄)
案由和诉讼请求
(被告人被控告的罪名和具体的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
(被告人犯罪的时间、地点、侵害的客体、动机、目的、情节、手段及造成的后果。有附带民事诉讼内容的,在写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之后写清。理由应阐明被告人构成的罪名和法律依据)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主要证据及其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如证据、证人在事实部分已经写明,此处只需点明证据名称、证人详细住址)
此致
人民法院
自诉人:
代书人:
年 月 日
(附:本诉状副本份)(副本份数按照被告人数提交)
示例:
案情介绍:
1999年12月25日上午8时许,张三来到海淀图书城南口“麦当劳”用早餐。排队时由于人多,张三被后面的人拥挤,踩了李四的脚,李四口出污言秽语,肆意辱骂张三。双方争执中,张三的一句“你们民工就是这么没教养”激怒了李四,李四当场撕扯张三的衣服至内衣破裂,并骂出一些不堪入耳的话,后在“麦当劳”员工王五和围观群众赵六的劝阻下,双方才罢休。
刑事自诉状
自诉人:张三、男、1976年1月10日生、汉族、北京市人、╳╳大学教授、家住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街第1234号
被告人:李四、男,23岁,无业
案由和诉讼请求:
1999年12月25日,自诉人在海淀图书市场“麦当劳”用早餐时遭到被告人无故侮辱,特此提请人民法院依法伸张正义,判决被告人:
1、赔偿自诉人精神损失费500元人民币;
2、在《北京晚报》上向自诉人刊登赔礼道歉声明;
3、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1999年12月25日上午8时左右,自诉人来到海淀图书城南侧的“麦当劳”用早餐,在排队等候过程中,……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关于侮辱罪的规定,……。
证据和证人:
1、王五,“麦当劳”当值公司员工;
2、赵六,海淀图书城“博雅”书店职工。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自诉人:张 三
代书人:李╳╳
年 月 日
(附:本诉状副本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