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建丰原系江西兆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检察机关指控,1997年7月,被告人邹建丰将兆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名下的22栋别墅产权,向银行抵押贷款600万元。2001年至2003年期间,在贷款未按时清偿、抵押并未注销的情况下,邹建丰又擅自将此22栋别墅出售,骗取购房款515.5万元归其个人使用。同时,被告人邹建丰在销售南苑住宅小区商品房过程中,隐瞒销售收入1310.9万元,偷逃企业营业税达65.5万元,偷税数额占其应纳税额的35.3%。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邹建丰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合同诈骗罪、偷税罪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