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3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倪某在代表某公司参与对外介绍、洽谈、联系工程项目过程中,按公司经理的授意,以考察及签订修建厂房、环保工程、电梯购置、装修工程等合同为诱饵,向前来竞标承接工程的四家公司暗示或者公然索要“好处费”66万元。其中,倪某个人索贿9万元,分得赃款8.75万元。案发后,倪退出赃款8.3万元。
2000年9月,倪某受人指使注册开办另一公司时,持他人提供的身份证明、公司办公地租赁合同,存货证明等虚假材料,并用购买的6张空白发票虚开货款500余万作为申办企业的实物出资,取得了验资报告,欺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使该“空壳”公司顺利注册登记。